(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我市人口发展战略,编制全市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新方法;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检查、指导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所、站、室的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编报省和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检查、监督县、区做好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发展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管理委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定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