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限制和处理规定
1、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限制性规定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其他党员干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党员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2、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基本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上述标准男女双方应分别计征。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1)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上述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缴纳方法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属委托决定的,决定的主体仍为委托的计生行政部门,其法律后果仍由委托的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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